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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07-10-31 16:49: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河北省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Hebei Tendering&Bidd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HBTB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我省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社会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是经省民政厅批准并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的社会团体,对外是代表河北省招标投标行业的协会。

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省政府部门委托,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北省民政厅。

第五条  协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有关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意见,以及在招标投标实践活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三)组织开展前期调研和评估论证,为政府制定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政策、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全省招标投标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推进招标文件等的标准化、规范化,并组织实施;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做好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前期工作;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协助做好“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和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研究建立招标投标诚信制度。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单位的诚信档案,为政府规范招标投标市场提供服务;

(八)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咨询;

(九)收集、提供省内外招标投标信息,编辑出版招标投标方面的刊物、教材、书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服务;

(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一)组织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宣传、表彰全省招标投标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十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协助政府部门调查有关招标投标的举报和投诉;

(十三)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交流与合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各类招标代理机构;

3、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或团体。

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原会员代表在该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个人会员。招标投标领域的专家学者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章程;

(二) 自愿参加协会;

(三) 在招标投标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自愿入会、退会自由;

(六) 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如果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及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工经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名誉会长、首席顾问,聘请协会特邀理事、特邀常务理事和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职权。

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招标投标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协会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工作。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一样,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并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729河北省招标投标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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