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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2日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冀政务办规 〔2023〕7号

各市 (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保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统一、规范、有序开展,提升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场地、评标专家及评标系统等资源利用效率,现将《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统一、规范、有序开展,提升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场地、评标专家及评标系统等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依托全省各级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和河北省公共资源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以下简称省远程异地协调系统),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抽取项目受理地专家和异地专家,在两个及以上地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完成的项目评标活动。

省远程异地协调系统是指为组织远程异地评标统一建设的电子系统,通过与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专家管理系统对接,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远程异地评标席位纳入统一调度,为评标评审活动提供跨区域场地调度、专家资源共享、资料归档等统一协调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场地,是指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符合远程异地评标要求的评标场所,分为主场和副场。主场、副场应当分别设置在不同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受理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场所为主场,所在地以外的评标场所为副场。

第五条  副场一般随机确定,根据副场专家抽取结果确定所在地及数量。

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有特殊评标要求,采取随机方式确定副场无法满足评标需求的,经项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直接确定副场。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工程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8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

(二)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7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

(三)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需采购进口机电产品的从其规定;

(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五)招标人自愿申请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

(六)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受理处理投诉后认为需要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统筹协调全省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和管理省远程异地协调系统,按照统一的数据交换接口标准与各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对接;制定河北省远程异地评标硬件设施建设标准;组织对远程异地评标相关业务操作培训。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及所属县(市、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本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远程异地评标工作。

第八条  各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全省远程异地评标数据交换标准和场地设施标准要求,配备和维护视音频通信、视频监控等相关设施设备;对接省远程异地协调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做好远程异地评标过程见证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远程异地评标。


第三章  场地和机位安排

第十一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采用主场负责制。主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做好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过程见证、系统数据录入和维护等工作,协助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做好现场管理、秩序维护、专家抽取、专家行为评价等工作,副场应当做好配合工作和评标秩序维护工作。主、副场均应当安排专职人员值守,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  主场和副场均应当配置独立的远程异地评标机位,并按标准配置评标计算机、音频通话、视频监控、视频会议、桌面监控和身份识别认证等设施设备,满足远程异地评标所需软硬件要求。

副场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保障已经预约的机位,应当及时通知主场,并及时安排其他符合要求的机位,向主场反馈相关信息;如无法安排其他符合要求机位,应当及时向主场反馈情况,主场重新向具备条件的其他副场申请远程异地评标。

第十三条  远程异地评标如需评标延时的,所占用机位继续使用;也可经主副场协调一致后,将评委引导至其他远程异地评标机位继续评标。

第十四条  场地预约时,应当结合项目情况,充分考虑评标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个小时。

  

第四章  评标组织

第十五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受理程序办理场地预约手续。

第十六条  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副场专家多于主场专家原则,合理确定主场专家和副场专家数量。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主场和副场所在地的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在主场参加评标工作。

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按程序及时进行补抽。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独立客观公正评标,主、副场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讨论时应当使用评标视频会议系统。讨论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评标委员会成员仍保留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原则上不要求投标人提供纸质原件资料。招标文件规定需提供纸质原件的,评标过程中,由主场评标委员会成员代为查验,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认可。评标过程中,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的,应当通过主场在线完成澄清说明。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完成签署个人评审表、评标汇总表和评标报告等文件,且在收到主场下达评标结束指令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三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需要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的,招标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电子交易平台同步公示,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采用远程异地方式复核。原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复核的,可以补抽。

第二十四条  评标结束后,副场交易中心应当将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和音视频资料等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给主场交易中心,其中纸质资料按照主副场交易中心双方约定方式移交,电子文件通过省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移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主场交易中心获取相关资料并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按照各行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省统一标准,以银行转账方式及时支付到专家银行卡账户。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远程异地评标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确保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反应,保障评标活动有序开展。

第二十七条  在评标活动开始前,因主场或副场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评标系统故障,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评标时,招标人可以延迟评标开始时间,待故障解除后开始评标;超过评标开始时间1小时仍无法解除故障的,由招标人确定是否进行评标。如延期评标,招标人应当配合主场、副场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二十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因主场或副场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评标系统故障,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时,能够在4小时以内解除故障的可继续评标;超过4小时无法解除故障的,由招标人确定是否进行评标。如延期评标,招标人及参与评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主场、副场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保密,不得对外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信息与情况。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12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务办〔2020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