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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6日

关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行为,提高评标效率和质量,维护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制定了《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6月6日到2025年7月6日。请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门户网站(http://ggzy.hebei.gov.cn/hbggfwpt/)首页“通知公告-征求意见”栏目,进入“《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专题信息,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件请发至lizihan@hbzwfw.gov.cn,传真请发至0311-66635001,为便于沟通,请注明联系电话。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

                           2025年6月6日

 

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劳务报酬标准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对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行为,维护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评标专家和统一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冀数政规〔202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我省统一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一)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抽取的评标专家,在参加我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结束后,可依法依规获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给予的合理劳务报酬。

(二)专家劳务报酬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

(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评标活动实际发生时间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

二、计费时间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开始抽取专家,评标专家同意参加评标后应在60分钟内到达评标现场(临时需请假的,须在同意后30分钟内完成操作,超过30分钟的按照评标专家迟到处理)。评标开始时间以实际到达现场时间为准,评标结束时间以评标专家完成评标报告全部签署完毕,释放席位时间为准。

三、计费标准

(一)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评标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评标时间3小时以内的,按600元标准支付;超过3小时,按每超过1小时100元标准计算。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隔夜评标(超过当日24:00),重新按照上述标准计费,最高单日不超过1000元。

(二)评标专家已到达评标现场,但尚未进入评标环节即宣布废标的,获取误工补助200元。评审专家到评标现场后按规定应当回避的,获取误工补助200元。

(三)评标结束时间超过次日6:00,当日12:00、18:00时,交易中心应当为评标专家预订早餐、午餐、晚餐,餐费由专家自行垫付。餐食补助按照早餐20元、午餐40元、晚餐40元的标准,在专家劳务报酬中进行支付。

(四)超过22:00时未完成评标的,交易中心应当在隔夜评标休息区等为评标专家提供住宿便利,不再另行支付住宿费用。

(五)评标活动过程中,非评标专家本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评标活动终止的,按实际评标时间计算劳务报酬。

四、费用支付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及时足额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

五、其他要求

(一)评标专家不得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及以外的费用。不得要求先给付劳务报酬再进行履职或因此拒绝履职、拒绝签署相关报告。

(二)评标专家超过通知到达时间30分钟内的,可参加此次评标,由评价主体记录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超过规定到达时间30分钟仍未到达,由评价主体记录一次一般不良行为,不得参加此次评标,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三)评标专家未完成评标工作无故擅自离开评标现场、因故离开评标现场未在专家通请假,不得获取劳务报酬。评标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标劳务报酬。

(四)本指导意见中的计算标准将参照社会物价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五)本指导意见由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